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付文利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恶意逃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还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3 16:14)    点击:315

公司恶意逃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还款?

  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用不良手段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进行转移和隐藏,造成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假象。对此种行为,债权人应该认真调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即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根据此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上述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其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致使公司无力还债。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恶意逃债的行为。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机械厂的合法权益,机械厂可以直接要求该公司股东付款,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付文利律师提供“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付文利律师,付文利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付文利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84809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付文利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付文利律师主页,您是第2218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