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鉴定该如何认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22 13:33) 点击:527 |
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鉴定该如何认定? 1、根据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医学会来认定,也就是说只有医学会的责任认定才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交由医学会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因有以上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医疗事故案件进行侦查阶段就应该严格按规定办,而不应像上述案件,一案出现四、五个鉴定,浪费人力、财力,造成当事人缠诉、缠访。 2、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必须记载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 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上述两份医学会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要求,但我们应当看到以上的两份认定书均讲到医方在该起事故中违反了哪些规定;医方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并未明确医务人员在该医疗事故中应承担何责,承担的责任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当时是为了解决医疗事故案件以民事赔偿为原则,以刑事处罚为例 外为指导思想的,依据此认定书来处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尚可,如果依此作为追究医护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怕是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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